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14-2015 建标库

15.3      

15.3.1  疗养院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5.3.1的规定配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的有关规定。

表15.3.1  疗养院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5.3.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疗养院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5.3.3  疗养院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满足疗养院智能化应用功能的要求,各单项医疗科别或护理区域等可按本标准第15.2节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