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14-2015 建标库

4.7  机房工程

4.7.1  智能化系统机房宜包括信息接入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应急响应中心和智能化设备间(弱电间、电信间)等,并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独立配置或组合配置。

4.7.2  机房工程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息接入机房宜设置在便于外部信息管线引入建筑物内的位置;

    2  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宜设于建筑的中心区域位置,并应与信息接入机房、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及用户电话交换机房等同步设计和建设;

    3  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机房等应按智能化设施的机房设计等级及设备的工艺要求进行设计;

    4  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等的中央控制设备集中设在智能化总控室内时,各系统应有独立工作区;

    5  智能化设备间(弱电间、电信间)宜独立设置,且在满足信息传输要求情况下,设备间(弱电间、电信间)宜设置于工作区域相对中部的位置;对于以建筑物楼层为区域划分的智能化设备间(弱电间、电信间),上下位置宜垂直对齐;

    6  机房面积应满足设备机柜(架)的布局要求,并应预留发展空间;

    7  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机房等不应与变配电室及电梯机房贴邻布置;

    8  机房不应设在水泵房、厕所和浴室等潮湿场所的贴邻位置;

    9  设备机房不宜贴邻建筑物的外墙;

    10  与机房无关的管线不应从机房内穿越;

    11  机房各功能区的净空高度及地面承重力应满足设备的安装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  机房应采取防水、降噪、隔音、抗震等措施。

4.7.3  机房工程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主体结构宜采用大空间及大跨度柱网结构体系;

    2  机房主体结构应具有防火、避免温度变形和抗不均匀沉降的性能,机房不应穿过变形缝和伸缩缝;

    3  对于安置主机和存放数据存储设备的机房,主体结构抗震等级宜比该建筑物整体抗震等级提高一级;

    4  对于改建或扩建的机房,应在对原建筑物进行结构检测和抗震鉴定后进行抗震设计。

4.7.4  机房工程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内的温度、湿度等应满足设备的使用要求;

    2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机房设计的等级标准;

    3  当机房设置专用空气调节系统时,应设置具有可自动调节方式的控制装置,并应预留室外机组的安装位置;

    4  宜为纳入机房综合管理系统预留条件。

4.7.5  机房工程的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机房设计等级及设备用电负荷等级的要求;

    2  电源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所配置设备的要求;

    3  设备的电源输入端应设防雷击电磁脉冲(LEMP)的保护装置;

    4  宜为纳入机房综合管理系统预留条件。

4.7.6  机房工程紧急广播系统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必须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一致。

4.7.7  机房工程的照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各工作区照度标准值的要求;

    2  照明灯具应采用无眩光荧光灯具及节能灯具;

    3  宜具有自动调节方式的控制装置;

    4  宜为纳入机房综合管理系统预留条件。

4.7.8  机房工程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机房采用建筑物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应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2  当机房采用独立接地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所配置设备的要求;

    3  机房内应设专用局部等电位联结装置。

4.7.9  机房工程的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的主机房和辅助工作区的地板或地面应设置具有静电泄放的接地装置;

    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槽)和构件等应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4.7.10  机房工程的安全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与机房安全管理相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2  应满足机房设计等级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宜为纳入机房综合管理系统预留条件。

4.7.11  信息网络机房、应急响应中心等机房宜根据建筑功能、机房规模、设备状况及机房的建设要求等,配置机房综合管理系统,并宜具备机房基础设施运行监控、环境设施综合管理、信息设施服务管理等功能。机房综合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机房设计等级的要求,对机房内能源、安全、环境等基础设施进行监控;

    2  应满足机房运营及管理的要求,对机房内各类设施的能耗及环境状态信息予以采集、分析等监管;

    3  应满足建筑业务专业功能的需求,并应对机房信息设施系统的运行进行监管等。

4.7.12  机房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建筑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术规范》GB50343、《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