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14-2015 建标库

4.6  公共安全系统

4.6.1  公共安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效地应对建筑内火灾、非法侵入、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危害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各种突发事件,并应建立应急及长效的技术防范保障体系;

    2  应以人为本、主动防范、应急响应、严实可靠。

4.6.2  公共安全系统宜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等。

4.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全适用、运行可靠、维护便利;

    2  应具有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互联的信息通信接口;

    3  宜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实现互联;

    4  应作为应急响应系统的基础系统之一;

    5  宜纳入智能化集成系统;

    6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6.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防护对象的防护等级、安全防范管理等要求,以建筑物自身物理防护为基础,运用电子信息技术、信息网络技术和安全防范技术等进行构建;

    2  宜包括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和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访客对讲、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等;

    3  应适应数字化、网络化、平台化的发展,建立结构化架构及网络化体系;

    4  应拓展和优化公共安全管理的应用功能;

    5  应作为应急响应系统的基础系统之一;

    6  宜纳入智能化集成系统;

    7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的有关规定。

4.6.5  应急响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为基础。

    2  应具有下列功能:

        1)对各类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进行就地实时报警;

        2)采取多种通信方式对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实现就地报警和异地报警;

        3)管辖范围内的应急指挥调度;

        4)紧急疏散与逃生紧急呼叫和导引;

        5)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等。

    3  宜具有下列功能:

        1)接收上级应急指挥系统各类指令信息;

        2)采集事故现场信息;

        3)多媒体信息显示;

        4)建立各类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4  应配置下列设施:

        1)有线/无线通信、指挥和调度系统;

        2)紧急报警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联动设施;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联动设施;

        5)紧急广播系统与信息发布与疏散导引系统的联动设施。

    5  宜配置下列设施:

        1)基于建筑信息模型(BIM)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

        2)视频会议系统;

        3)信息发布系统等。

    6  应急响应中心宜配置总控室、决策会议室、操作室、维护室和设备间等工作用房。

    7  应纳入建筑物所在区域的应急管理体系。

4.6.6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所设置的应急响应系统,必须配置与上一级应急响应系统信息互联的通信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