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14-2015 建标库

5  住宅建筑

5.0.1  住宅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应生态、环保、健康的绿色居住需求;

    2  应营造以人为本,安全、便利的家居环境;

    3  应满足住宅建筑物业的规范化运营管理要求。

5.0.2  住宅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按表5.0.2的规定配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的有关规定。

表5.0.2  住宅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注:1  超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

        2  ●-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5.0.3  住宅建筑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住宅建筑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5.0.4  住宅建筑智能化集成系统宜为住宅物业提供完善的服务功能。

5.0.5  住宅建筑信息接入系统应采用光纤到户的方式,每套住户应配置家居配线箱。

5.0.6  当住宅小区或超高层住宅建筑设有物业管理系统时,宜配置无线对讲系统。

5.0.7  超高层住宅建筑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广播可与公共广播系统合用,但应满足消防应急广播的要求。

5.0.8  当住宅建筑设有物业管理系统时,宜配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5.0.9  超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可与物业管理室合用,但应有独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区域。

5.0.10  当住宅建筑设有停车库(场)时,宜设置停车库(场)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