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4.5.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建筑设备运行监控信息互为关联和共享的功能;
2 宜具有建筑设备能耗监测的功能;
3 应实现对节约资源、优化环境质量管理的功能;
4 宜与公共安全系统等其他关联构建建筑设备综合管理模式。
4.5.2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以及需纳入管理的其他业务设施系统等。
4.5.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的设备范围宜包括冷热源、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给水排水、供配电、照明、电梯等,并宜包括以自成控制体系方式纳入管理的专项设备监控系统等;
2 采集的信息宜包括温度、湿度、流量、压力、压差、液位、照度、气体浓度、电量、冷热量等建筑设备运行基础状态信息;
3 监控模式应与建筑设备的运行工艺相适应,并应满足对实时状况监控、管理方式及管理策略等进行优化的要求;
4 应适应相关的管理需求与公共安全系统信息关联;
5 宜具有向建筑内相关集成系统提供建筑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状态等信息的条件。
4.5.4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耗监测的范围宜包括冷热源、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给水排水、供配电、照明、电梯等建筑设备,且计量数据应准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能耗计量的分项及类别宜包括电量、水量、燃气量、集中供热耗热量、集中供冷耗冷量等使用状态信息;
3 根据建筑物业管理的要求及基于对建筑设备运行能耗信息化监管的需求,应能对建筑的用能环节进行相应适度调控及供能配置适时调整;
4 应通过对纳入能效监管系统的分项计量及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和处理,提升建筑设备协调运行和优化建筑综合性能。
4.5.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对支撑绿色建筑功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可再生能源实施有效利用和管理;
2 以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为基础,确保在建筑全生命期内对建筑设备运行具有辅助支撑的功能。
4.5.6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满足建筑物整体管理需求,系统宜纳入智能化集成系统。
4.5.7 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T 334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