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信息化应用系统
4.2.1 信息化应用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建筑物运行和管理的信息化需要;
2 应提供建筑业务运营的支撑和保障。
4.2.2 信息化应用系统宜包括公共服务、智能卡应用、物业管理、信息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安全管理、通用业务和专业业务等信息化应用系统。
4.2.3 公共服务系统应具有访客接待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发布等功能,并宜具有将各类公共服务事务纳入规范运行程序的管理功能。
4.2.4 智能卡应用系统应具有身份识别等功能,并宜具有消费、计费、票务管理、资料借阅、物品寄存、会议签到等管理功能,且应具有适应不同安全等级的应用模式。
4.2.5 物业管理系统应具有对建筑的物业经营、运行维护进行管理的功能。
4.2.6 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应具有对建筑物信息设施的运行状态、资源配置、技术性能等进行监测、分析、处理和维护的功能。
4.2.7 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的规定。
4.2.8 通用业务系统应满足建筑基本业务运行的需求。
4.2.9 专业业务系统应以建筑通用业务系统为基础,满足专业业务运行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