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14-2015 建标库

4.3  智能化集成系统

4.3.1  智能化集成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实现绿色建筑为目标,应满足建筑的业务功能、物业运营及管理模式的应用需求;

    2  应采用智能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的架构形式;

    3  应具有实用、规范和高效的监管功能;

    4  宜适应信息化综合应用功能的延伸及增强。

4.3.2  智能化集成系统构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包括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与集成信息应用系统;

    2  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宜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集成系统平台应用程序、各纳入集成管理的智能化设施系统与集成互为关联的各类信息通信接口等;

    3  集成信息应用系统宜由通用业务基础功能模块和专业业务运营功能模块等组成;

    4  宜具有虚拟化、分布式应用、统一安全管理等整体平台的支撑能力;

    5  宜顺应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智慧城市等信息交互多元化和新应用的发展。

4.3.3  智能化集成系统通信互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标准化通信方式和信息交互的支持能力;

    2  应符合国际通用的接口、协议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3.4  智能化集成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应标准化信息集成平台的技术发展方向;

    2  应形成对智能化相关信息采集、数据通信、分析处理等支持能力;

    3  宜满足对智能化实时信息及历史数据分析、可视化展现的要求;

    4  宜满足远程及移动应用的扩展需要;

    5  应符合实施规范化的管理方式和专业化的业务运行程序;

    6  应具有安全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