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96-2011 建标库

8.3  采暖

8.3.1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宜设集中采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住宅采暖方式应根据当地能源情况,经技术经济分析,并根据用户对设备运行费用的承担能力等因素确定。

8.3.2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作为室内采暖主体热源。

8.3.3  住宅采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热水温度和系统压力应根据管材、室内散热设备等因素确定。

8.3.4  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每一个房间的热负荷计算。

8.3.5  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室内采暖系统的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通过调整环路布置和管径,使并联管路(不包括共同段)的阻力相对差额不大于15%;当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8.3.6  设置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6的规定。

8.3.7  设有洗浴器并有热水供应设施的卫生间宜按沐浴时室温为25℃设计。

8.3.8  套内采暖设施应配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8.3.9  室内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室内采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式;如采用单管式,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

8.3.10  设计地面辐射采暖系统时,宜按主要房间划分采暖环路。

8.3.11  应采用体型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散热器,并宜明装,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8.3.12  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中能效等级3级的规定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