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96-2011 建标库

8.4  燃气

8.4.1  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应在0.75倍~1.5倍燃具额定范围内。

8.4.2  户内燃气立管应设置在有自然通风的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且宜明装设置,不得设置在通风排气竖井内。

8.4.3  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2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3  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4  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

8.4.4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气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户内燃气热水器、分户设置的采暖或制冷燃气设备的排气管不得与燃气灶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

8.4.5  使用燃气的住宅,每套的燃气用量应根据燃气设备的种类、数量和额定燃气量计算确定,且应至少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