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96-2011 建标库

8.2  给水排水

8.2.1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2.2  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3  套内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8.2.4  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生活热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配水点的供水水温不应低于45℃;

    2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在套内热水表前设置循环回水管;

    3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

8.2.5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8.2.6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7  排水立管不应设置在卧室内,且不宜设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

8.2.8  污废水排水横管宜设置在本层套内;当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置在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和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宜每层设置。

8.2.9  设置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设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洗衣机设置在阳台上时,其排水不应排入雨水管。

8.2.10  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8.2.11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8.2.12  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坐便器安装洁身器时,洁身器应与自来水管连接,严禁与中水管连接。

8.2.13  排水通气管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00m;当周围4.00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口0.6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