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96-2011 建标库

6.9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9.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6.9.2  除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地下室时,应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6.9.3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0m。

6.9.4  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

6.9.5  地上住宅楼、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并宜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6.9.6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6.9.7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