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96-2011 建标库

5.5  层高和室内净高

5.5.1  住宅层高宜为2.80m。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5.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5.5.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