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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卫生间
!。
5.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2【
?
5.4.【2,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2】;
?
?
2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
》
? 3《 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
】
》 4 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0m2;
【
5!。。 ,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m2
!
5.4.3 】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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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
5:。.4.6 》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