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96-2011 建标库

5.4  卫生间

5.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2

5.4.2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2

    2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

    3  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

    4  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0m2

    5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m2

5.4.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4.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4.6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