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建筑突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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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 规定建《筑,的任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及建设用—地边界建造一—是建:设用地边界是各建(!构)筑物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规定—不得突出是防止侵】害相临地《块的权益;二是因为!道路红线以内的地】下、:地面及其《上空均为城市公【共,空间一旦允》许突出一方》面侵权另《一方面影响城市【景观、人流、车流】。。交通安全《、城市?地下管线及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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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沿街骑楼【、地下地上建筑【连接:体与地铁《相关:的设:施沿道路红》线建设的既有建筑改!造城市公共设施【以及连接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可!突出道路《红线或建设用地边】界建设其他的—均不可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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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任何建(【构):筑物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建设考虑到既【有,建筑的?。历史原因及使用上的!必要在?不影响公《共安全、消防、交】通、卫?生等前提下在不同】的高度给予了一定的!许可但?需获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另《外本次将凸》窗等突出《。深度加大至0—.6m主要考虑【。空调外?机外侧加装饰百【叶等因素在人行道】上空空调外机位【太低将对《行人产生影响但顾】及既有建筑》的层高及结构—梁高:的制约本《次修改仅提》。高,。了0:.5:m在:可能情况下》应尽可能提高其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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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还包括无组织排水或!用,。泄水管?等,将雨水、空》调冷凝水等直接向道!。路上空的排泄等【是,防止其影响行—人
4】.3.3 因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常:在建设?用地:边界以内有》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以《控制地面建筑物的主!体(:一般是指建筑—的主副?楼及裙房的外墙面】),不得突出该》线其:他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在》。不,影响相邻基地或临街!。城市人流、车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其突出》如凸窗、空调机位、!雨棚、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招牌、广告牌—、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采?光井、地下室、地】下室通风《口,、地下车道出入【口等甚至有些城【市规定在50m【以上高空可允许【建筑突出但不得【突出道路《红线等因各》地要求不同》。故未作?统一规定设计可【因地制宜遵》循,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其相关规定—
4.3!.5 在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悬《挑建筑的下方一【般均为城市公—。共空:间,有可能为车行—。或消:防,车通行故应满—足其通行净空也可】能是大?量,人流活?动之地故不应设置】影响公共卫生及【安全的相《关设施如空调外机】及排:气扇排出《的热风排风口、厨】房油烟及其他有害】气体等更应该—避免和防止高空坠物!以保证公《共场所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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