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建筑—突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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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规定建筑!的任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及建设用地边界建】造一是建设用地边界!是各建(构》)筑物?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规定不得突出是!防止侵?害相临地块的权【益;:二是因?为道路?红线以内的地—下、地面及其上【空均:为城市公共》空间一旦允》许突出一方面侵【。权另一方面影响【城,市景观、《人流、车《流交:通安全、《。城市地下管线及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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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沿街骑》楼、地下地上—建筑连接体与地【铁相:关的设施沿道路【红线建设《的既有建《筑改造?城市公共设施以及】连接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可突?出道路红线》或建设用地边界建】设其他?的均不可突》出
【4.3.2 — 任何建《。。。(构)?筑物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建》设考虑到既有—建筑的?历史原因及使用上的!。必,要在:不影响公共安—全、消防、交通、】卫生等?前提下在不同的高度!给予了一定的—许可:但需获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另外本次将】。凸窗等突出深—度加大?至0:.6:m主:要考虑空调》外机外侧加装饰百】叶等因素《在人行道上空空【。调外机位太低—将对行人产生—影,响但顾及《既有建筑的层高及】结构:梁高的制约本次修】改,仅,提高了0.》5m:在可:能情况?下应尽可能提高【其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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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还包括无组织排!水或:用泄水管等将雨水、!空调冷凝水等—直,。接向:道路上空《的排泄等是防止【。其影响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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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因,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常在!建设用地边》界以内有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以控制地面建】筑物的主《。体(一般是》指建筑的主》副楼及裙房的外【墙,。面)不得突出该线其!他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在不—影响相邻《基地:或临街城市人流、】车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其突》出如凸窗、空调【机位、?雨棚、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招牌、】广,告牌、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采!。光井、地《。下室、?。地下室通风口、地下!。车,道,出入口等甚》至有些城市规定【在50m以上—高空可允许》建筑突出但不得突出!道路红线等》因各地要求》不同故未作统一规定!设计可?因地制宜遵循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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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在【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悬挑建筑—的下方一般均为城】市公共空间有可【。能为车?行或:消防车通行故应满足!其通行净《空也可能是大量【人流活动之地故不应!设置影响公》共卫生及《安全:的相关设施如空【调外机及排》气扇排出的热风【排风口、厨房油【。烟及其他有害气体】等更应该避》免,和防:止,高空坠物《以保证公共场所【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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