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52-2019 建标库

4.3  建筑突出物

4.3.1  规定建筑的任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及建设用地边界建造,一是建设用地边界是各建(构)筑物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规定不得突出,是防止侵害相临地块的权益;二是因为道路红线以内的地下、地面及其上空均为城市公共空间,一旦允许突出,一方面侵权,另一方面影响城市景观、人流、车流交通安全、城市地下管线及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等。

    但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沿街骑楼、地下地上建筑连接体,与地铁相关的设施,沿道路红线建设的既有建筑改造,城市公共设施,以及连接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可突出道路红线或建设用地边界建设,其他的均不可突出。

4.3.2  任何建(构)筑物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建设,考虑到既有建筑的历史原因及使用上的必要,在不影响公共安全、消防、交通、卫生等前提下,在不同的高度给予了一定的许可,但需获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另外本次将凸窗等突出深度加大至0.6m,主要考虑空调外机外侧加装饰百叶等因素。在人行道上空,空调外机位太低,将对行人产生影响,但顾及既有建筑的层高及结构梁高的制约,本次修改仅提高了0.5m,在可能情况下应尽可能提高其高度。

    另,“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还包括无组织排水或用泄水管等将雨水、空调冷凝水等直接向道路上空的排泄等,是防止其影响行人。

4.3.3  因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常在建设用地边界以内有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以控制地面建筑物的主体(一般是指建筑的主副楼及裙房的外墙面)不得突出该线。其他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在不影响相邻基地或临街城市人流、车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其突出。如凸窗、空调机位、雨棚、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招牌、广告牌、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采光井、地下室、地下室通风口、地下车道出入口等,甚至有些城市规定在50m以上高空可允许建筑突出,但不得突出道路红线等。因各地要求不同,故未作统一规定,设计可因地制宜,遵循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其相关规定。

4.3.5  在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悬挑建筑的下方,一般均为城市公共空间,有可能为车行或消防车通行,故应满足其通行净空。也可能是大量人流活动之地,故不应设置影响公共卫生及安全的相关设施,如空调外机及排气扇排出的热风,排风口、厨房油烟及其他有害气体等。更应该避免和防止高空坠物,以保证公共场所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