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规划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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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原名“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内容包—括建筑基地》建筑突出物建—筑高度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四部分技术】规,定本次修订工—作,。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及!其,“,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的要求在兼顾】和适:应我国城市》建设发展变化—与趋势?的基础上新增了【。。有关城市设》计、建筑连》接体等相关技—术内容同时对原有】小节的设置》、条文及条文说明进!行了调整、修订如】删去4.4节其【涉及: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是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提出?的控制规定》因此本次修》订调整至“4—.2建筑基地”;】原第4.4》.2条表述的技【术内:容不属于建筑设【计阶段执《行的技术《。措施:。本次修订已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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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本章:的技术内《容由: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建筑基地!、建筑?突出物、《建筑:连接体、建》筑高度五部分—构成既有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的【控制规定与要—求也有设《计阶段对建》设项目规划布局的限!定,条件:。与控制要求因此【本,次修:订将本章《更名为“规划控【制”以?覆盖所有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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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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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本条明确了建设!项目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四十二—。条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可见控—制性详细《规划:是项目建设》的上位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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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性质反—。映了城市规划、【镇规划对该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求其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及【。绿地:率是控制土地开发】强度、环境》容量和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建设方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筑【基地提出的设计条件!是建筑设计应—遵,守的基本设计—条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对建筑?基地雨?水径流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的衡量?指标建设项目应【有效组织基地内雨水!的收集与排放并【满足设?计条件对雨水径【流总量控《制的要?求
【4.1.2 本条!强调了建筑及其【。环境设计应符合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的有关》控制或?引导要求城》市设计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和协!调建筑设计、市政设!计、风景园林设计的!重要手段是实—施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城市设计通!常依据上位》规划综合考虑当地自!然条件、《历史文化以及—社会经济状》况提出体现城市特】色的风貌定位、符合!自然山水特》征与发展《。需求的空间结构、满!足体验与观赏需【求的景观体系、适应!市民活?动与城?市形态的公共空间等!。建设控制或引导要】。求这些控制和引导】要求:往往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配套的城市设计】指引等方式对建筑设!计提出要求建设项目!。通常在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带的“规划条件】”中被明确告知项目!开发建?设应遵?守的:规划:控制:内容和要求如对建】设,项,目所在?区段的目标》定位、空间结—构、景观风貌、【公共空间系》统、交通组织—、建筑群体与建筑风!貌、环境景》观设施等内》容提出的控制—和引导?要求实际上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位的不同、【重要性与特》殊性等差别规划【及城市设《。计控制?的内容及要》求也会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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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本条是从城市设计!角度对建设项—目提出的建筑设【计要求特别是—没有城市设计控制】。或,引导要?求的建设项》目其建?筑设:计应:注重并处理》好项目自身与城市及!所处地段的》人文环境《、自然环境以及建筑!环境的关《系
】 , 3 强调了建!设,项目的设计过程【除了建筑设》计外通常还涉—及一系列《其他专项《。设计应统筹考虑、】相互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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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强调了—建,筑设计应有意—识地塑?造步行公共空间更】多地关注公共空间的!系统性和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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