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52-2019 建标库

7  室内环境

7.1      

7.1.1  建筑中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规定。

7.1.2  居住建筑的卧室和起居室(厅)、医疗建筑的一般病房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Ⅳ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Ⅲ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且应进行采光计算。采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2个及以上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2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幼儿园的主要功能房间应有不小于75%的面积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7.1.3  有效采光窗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面采光时,民用建筑采光口离地面高度0.75m以下的部分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2  侧窗采光口上部的挑檐、装饰板、防火通道及阳台等外部遮挡物在采光计算时,应按实际遮挡参与计算。

7.1.4  建筑照明的数量和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各场所的照明评价指标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表7.1.4  各场所的照明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