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52-2019 建标库

6.13      

6.13.1  地面的基本构造层宜为面层、垫层和地基;楼面的基本构造层宜为面层和楼板。当地面或楼面的基本构造不能满足使用或构造要求时,可增设结合层、隔离层、填充层、找平层、防水层、防潮层和保温绝热层等其他构造层。

6.13.2  除有特殊使用要求外,楼地面应满足平整、耐磨、不起尘、环保、防污染、隔声、易于清洁等要求,且应具有防滑性能。

6.13.3  厕所、浴室、盥洗室等受水或非腐蚀性液体经常浸湿的楼地面应采取防水、防滑的构造措施,并设排水坡坡向地漏。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应低于相邻楼地面15.0mm。经常有水流淌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宜设门槛等挡水设施,且应有排水措施,其楼地面应采用不吸水、易冲洗、防滑的面层材料,并应设置防水隔离层。

6.13.4  建筑地面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潮、防基土冻胀或膨胀、防不均匀沉陷等措施。

6.13.5  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楼地面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卫生环保标准的面层材料。

6.13.6  受较大荷载或有冲击力作用的楼地面,应根据使用性质及场所选用由板、块材料、混凝土等组成的易于修复的刚性构造,或由粒料、灰土等组成的柔性构造。

6.13.7  木板楼地面应根据使用要求及材质特性,采取防火、防腐、防潮、防蛀、通风等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