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52-2019 建标库

6.14      

6.14.1  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及使用功能,结合工程特点、气候条件等按不同等级进行防水设防,合理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6.14.2  屋面排水坡度应根据屋顶结构形式、屋面基层类别、防水构造形式、材料性能及当地气候等条件确定,且应符合表6.14.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采用结构找坡时不应小于3%,采用建筑找坡时不应小于2%;

    2  瓦屋面坡度大于100%以及大风和抗震设防烈度大于7度的地区,应采取固定和防止瓦材滑落的措施;

    3  卷材防水屋面檐沟、天沟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金属屋面集水沟可无坡度;

    4  当种植屋面的坡度大于20%时,应采取固定和防止滑落的措施。

表6.14.2  屋面的排水坡度

6.14.3  上人屋面应选用耐霉变、拉伸强度高的防水材料。防水层应有保护层,保护层宜采用块材或细石混凝土。

6.14.4  种植屋面结构应计算种植荷载作用,并宜设置植物浇灌设施,防水层应满足耐根穿刺要求。

6.14.5  屋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排水宜结合气候环境优先采用外排水,严寒地区、高层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宜采用内排水,屋面雨水管的数量、管径应通过计算确定;

    2  当上层屋面雨水管的雨水排至下层屋面时,应有防止水流冲刷屋面的设施;

    3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宜设置溢流系统,溢流排水口的位置不得设在建筑出入口的上方;

    4  当屋面采用虹吸式雨水排水系统时,应设溢流设施,集水沟的平面尺寸应满足汇水要求和雨水斗的安装要求,集水沟宽度不宜小于300mm,有效深度不宜小于250mm,集水沟分水线处最小深度不应小于100mm;

    5  屋面雨水天沟、檐沟不得跨越变形缝和防火墙;

    6  屋面雨水系统不得和阳台雨水系统共用管道。屋面雨水管应设在公共部位,不得在住宅套内穿越。

6.14.6  屋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保温隔热层的屋面应进行热工验算,应采取防结露、防蒸汽渗透等技术措施,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2  当屋面坡度较大时,应采取固定加强和防止屋面系统各个构造层及材料滑落的措施;

    3  强风地区的金属屋面和异形金属屋面,应在边区、角区、檐口、屋脊及屋面形态变化处采取构造加强措施;

    4  采用架空隔热层的屋面,架空隔热层的高度应按照屋面的宽度或坡度的大小变化确定,架空隔热层不得堵塞;

    5  屋面应设上人检修口;当屋面无楼梯通达,并低于10m时,可设外墙爬梯,并应有安全防护和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大型屋面及异形屋面的上屋面检修口宜多于2个;

    6  闷顶应设通风口和通向闷顶的检修人孔,闷顶内应设防火分隔;

    7  严寒及寒冷地区的坡屋面,檐口部位应采取防止冰雪融化下坠和冰坝形成等措施;

    8  天沟、天窗、檐沟、檐口、雨水管、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等处应采取与工程特点相适应的防水加强构造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