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52-2019 建标库

6.9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9.1  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2  电梯台数和规格应经计算后确定并满足建筑的使用特点和要求;

    3  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宿舍建筑的电梯台数不宜少于2台,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建筑的电梯台数不应少于2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定;

    4  电梯的设置,单侧排列时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时不宜超过2排×4台;

    5  高层建筑电梯分区服务时,每服务区的电梯单侧排列时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时不宜超过2排×4台;

    6  当建筑设有电梯目的地选层控制系统时,电梯单侧排列或双侧排列的数量可超出本条第4款、第5款的规定合理设置;

    7  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6.9.1的规定;

表6.9.1  候梯厅深度

    注:B为轿厢深度,Bmax为电梯群中最大轿厢深度。

    8  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且电梯井不宜被楼梯环绕设置;

    9  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10  电梯机房应有隔热、通风、防尘等措施,宜有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11  消防电梯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2  专为老年人及残疾人使用的建筑,其乘客电梯应设置监控系统,梯门宜装可视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6.9.2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2  出入口畅通区的宽度从扶手带端部算起不应小于2.5m,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其畅通区宽度不宜小于3.5m。

    3  扶梯与楼层地板开口部位之间应设防护栏杆或栏板。

    4  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扶手带顶面距自动扶梯前缘、自动人行道踏板面或胶带面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0.9m。

    5  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当相邻平行交叉设置时,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6  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3m。

    7  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宜超过30°,额定速度不宜大于0.75m/s;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0m,倾斜角小于等于35°时,额定速度不宜大于0.5m/s;当自动扶梯速度大于0.65m/s时,在其端部应有不小于1.6m的水平移动距离作为导向行程段。

    8  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额定速度不应大于0.75m/s。当踏板的宽度不大于1.1m,并且在两端出入口踏板或胶带进入梳齿板之前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6m时,自动人行道的最大额定速度可达到0.9m/s。

    9  当自动扶梯和层间相通的自动人行道单向设置时,应就近布置相匹配的楼梯。

    10  设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所形成的上下层贯通空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规定。

    11  当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呈剪刀状相对布置时,以及与楼板、梁开口部位侧边交错部位,应在产生的锐角口前部1.0m范围内设置防夹、防剪的预警阻挡设施。

    12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宜根据负载状态(无人、少人、多数人、载满人)自动调节为低速或全速的运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