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建筑—突出物
》
4.3!.1 ? 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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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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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
》4.3.2 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在人《行道上?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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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2?.5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时其深?度,不应大于0.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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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m以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并—不应大于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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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m以下?不,应突出雨篷、挑檐;!3.:。0,m,及以上突出》雨篷、挑《檐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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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0m以下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 2 —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4.0—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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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
】 : 4 ?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
!
4.3》.3: 除地下室、窗井!、建筑入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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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治,安,岗、:公交候车亭地铁【、地下隧《道、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当—确有需要《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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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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