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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建筑突出—物 】 4.3.1  】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  1  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 ,    》 2  《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 4.3.【2  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在人行《道上空 !     1)【2.5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2.5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时其!深度不应《大于0.6m ! :      2)2!.5m以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并《不应:大于3.0》m  】。。    3)3.0!m以下不应》突,出雨篷、挑》檐;3.《0m及以上突出雨篷!、挑:檐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  !   ?。。 4:)3.0m以下【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 ?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4.0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 】 :     3—  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 ?    — 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 《 4.3》.3  除地下室】、窗井?、建筑入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 4.3—。.4 ? ,治安岗、公交候车】亭地:铁、地下隧道、【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当确有需要【。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 :4.:3.:。5  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通风?。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