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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建筑—突出物 】 4《.3.1  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     1 【 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 《  :   2  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 4.3.】2  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在人《行道:上空 【。。 , ,    《1):2.5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2.5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时其》深,度不:应大于0.6m 】。 :   》   2《),2.:5m以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并不】应,大于3.0》m 》 :     3)3】.0m以下》不应突出雨》篷、挑檐;3.【。0,m及:以上突出雨篷—、挑:檐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 【 ?  :    4)—3.0m《以下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4?.0: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 《 , ,。。    3  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 】 :   《。。  4? ,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 — 4.3.!3  除地下室、窗!井、建筑入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 4.—3.4?  治安岗、公交】候车亭地铁、地【下隧:道、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当确有需要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 4.3.5  !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通风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