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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建筑》突出物 】。 4.》3.1  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 《  :  1  》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  ?  :。 2:。 , 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 ? 4.3.2  !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 在人行道上空【 : ?      1)】2.5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2【.5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时其深度》不应大于0.6m】 : 《     2—)2.5m以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并不应大于3【。.0m 【      【3,),3.0m《以下不应突出雨【篷,、挑檐;《3.0m及》以上突出雨篷、【挑,檐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 》  —  :  :4):3.0m以下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 , 《    2 —。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4.0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  【   3 》 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 ! :   ?  :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 》 《4.3.3》  除?地下室?、窗井、《建筑入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4.3.4  治安!岗、公交《候车亭地铁、—地下隧道、》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当确》。有需要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 4.3.5!  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通风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