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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建筑【突出物 》 4【.3.?1  ?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  1  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     2 【 ,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 , 4》.3.2《  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在人行》。。。道上:空 》 : ,    1)—。。2.:5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2.5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时,其,深度不应大于0.6!m  】    《。2)2?.5m以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并不!应大于3.0m 】  —    3)3.】0m以下不应突出】雨篷、挑《檐;3.0m及【以上突出雨》篷、挑檐《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 】      4)!3.0?m以下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4.0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    ! 3  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 《     【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 — 4.》3.3  除地下】室,、窗井、《建筑入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 4.3.4 ! 治安岗《、公交?候车亭地铁、—地下:隧道:、,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当】确有需要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 4《.3.5  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通风系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