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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建:筑基地?。 4!.2.1  建筑基!地应:与城市道《路或镇区《道路相邻《接否则应设置连接道!。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其连接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0》m; 】    2  【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连!接道路时《其宽度不应小于7】.0m?;,当,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连接道?路时单条《连接: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0m? 4【.2.2  建【筑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依据详细》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进行设】计; 《     2! , 应与?相邻基地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基地】的雨:水排:放; 【   ?  3  应兼【顾场地雨《水的收集与排放有利!。于滞蓄雨水、—减少径流外排并应有!。利于超标雨水—。的自然排《放, —4.2.3》  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及其建筑物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1  建筑基—地内建筑《物的布?。局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筑控制线的】规,定;: 《    》 2  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留出空地或道路!;, 》。     3—  当相邻基地的】建筑物?毗邻建造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   —  :4  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满:足,周边建?筑物的日照标准; ! ,     5!。。  紧贴建筑基【地边界?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建筑?基地方向开设洞口、!门、废气排》出口及雨《水排泄口 ! 4.2.4—。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中:等城市、《大城市的主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沿线70.0m范】围内不?应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    — 2  《距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近边缘【线不:应小:。于5.0m》; ?。 :   《  3  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0m;【 : 《    4  【距公园、学校—及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0m》。 《 4.2》.,5  大《。型、特大型交—。通、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人,员密集的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邻接的!总长度不应》小于建筑《基地周长《的1/6; 【 ?   ?  :2 : 建筑基地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且不宜设置在同【一条城市道路上;】。。 —    《3 :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设置人员【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   4《  :当,建筑基地设置绿化】、停车或其》他构筑物时不应对】人员集散造成—障,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