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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建筑?。。。基地 》 4.2.!1  建筑基地【应与:。城市道路或镇区【道路:相邻接否则应设置】连接:道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其连:接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0m;《   】  2 《 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连】接道路时其宽度不】应小于7.0m;当!。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连【接道路时单条连接】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0?m ? 4.2【.2:  建筑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依据详细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进行设计; 【 ?     2—。 , 应:与相邻基地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基】地的雨水排放—; 》   《。  3  应兼顾场!地雨水的《收集与排放有利于】滞蓄雨水、减少【径流外排《。并应:有利于超标雨—水的自然排放 】 4.2.3!  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及其建筑物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建筑基地内】建筑物?的布局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筑—控制线的规定—;, 》    《 2:  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留【出,空地或道路; 】  》   ?3  当《相邻基地的》建筑物毗邻建—造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 ,     4—  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满足周边建【筑物的?日照标?准; ? : ?  :  5 《 紧贴建筑基—地边界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建筑基地方【向开设?洞口、?门,。、废气?排,出,口及:。雨水排泄口 【 ? 4:.,2.4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1  中等城市、!大城市的主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沿线70.0】m范围内不应—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    《 2  距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近边缘线不—应小于5.0—。m,;, 《 ,    《 3  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0m; —    — 4: , ,。距,公园、学校及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0m 【 ? 4.《2,。.5  大型—、特大型《交通:、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人员密集!的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邻接的总长】度不应小于建筑基地!周长的1/6; !     】2  建筑》基地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且不》宜设置在同一条城市!道路上; !  :   3《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设置人员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   【  4  当建筑】基地设?置绿:化、停车《或其他构筑物时不】应对人员集散造【成,。。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