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52-2019 建标库

4  规划控制

4.1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4.1.1  建筑项目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及其建筑基地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

4.1.2  建筑及其环境设计应满足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对所在区域的目标定位及空间形态、景观风貌、环境品质等控制和引导要求,并应满足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的设计控制要求。

4.1.3  建筑设计应注重建筑群体空间与自然山水环境的融合与协调、历史文化与传统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发展、公共活动与公共空间的组织与塑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形态、体量、尺度、色彩以及空间组合关系应与周围的空间环境相协调;

    2  重要城市界面控制地段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建筑高度、建筑界面等应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相协调;

    3  建筑基地内的场地、绿化种植、景观构筑物与环境小品、市政工程设施、景观照明、标识系统和公共艺术等应与建筑物及其环境统筹设计、相互协调;

    4  建筑基地内的道路、停车场、硬质地面宜采用透水铺装;

    5  建筑基地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的室外开放空间、步行系统等宜相互连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