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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给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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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给水《及热水供应》
8!.1.1 》 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对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要求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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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 原:规范:第7.1.2条【规定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生产用水量按(0.!50~0.》70)m3计算这】。。次规范?修订时我们对全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生产用水量又进行!。了一次调查》.从调查的资—料来看.《一方面各《企业实际用水量与原!规范规定的数—值相差不大》。但是从?大部分企业来看加强!节水:意识及?管理:用水:量可大大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加强定点屠宰设计】规模增大用》水,标准相应减少—。故,这次规范将用水量】。标准调?低一个档次》为(0?.4:0~0.60)m3!生产用水量》标,。准包括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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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 本条?是根据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第7.3】。.4条对车间消毒要!求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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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 本条主》要是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制【定的冲?洗待宰圈地》面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能满》足,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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