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 给水排》水
》
:
,
8《.1 给水及热水!供应
《。。
:
8.1.1! , 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对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要求制?定的:
:
8.—1.2?。 原规范第7.】1.2条规定—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生产用水量【按(0.50~0】。.70)《m3计?算这次规范修订【时我们?。对全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生产用水【量又:进行了一次调查.】从调查的《资料:来看.?一方面各企业—实际用水量与原【规范规?定的数值《相差:不大但?是从:大,部分企业来看—加强节水意识及管】理用水量可大—大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加强定点!屠宰设计规模增【大用水标准相应减】少,故,这次规范将用水【量标准调《低,。。一个档?次,为,(0:.40~《0.6?。0)m?3生产用水量标【准包括?。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活用水
】
8.?1.3 本—条是根据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第《7.3.4条—对车间消毒要求制定!。的
【8.1.9 【本条主要是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制定—的冲洗待宰圈地【。面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能满足卫】生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