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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给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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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给水及热《水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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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 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对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要求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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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原规范第7.1.】2条规定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生产用》水量按(0》.50~0.70)!m3计算这次规【范修订时我们—对全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生产用!水量又进行了一【次调:查.从调查的资料】来看.?一方面各《。企业:实,际用水量与原—规范规定的数值相差!不大但是从大部分】企业来看加》强节水?意识:及管理用水量可大】大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加强定?点,屠宰设计规》模增大用水标准相】应减少故这》次规:范将:用水量标准调低一个!档次为(0.40~!0,.,60)?m3生产用水量标准!包括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活》用水
8!.1.3 —本条是根据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第】7.3.《。。4,条对:车间消毒要求—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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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 ?本条主要《。是,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制定的《冲洗待宰《圈地面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能满足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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