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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给:水排:。水 ! 8.1  【给水及热水供应 ! : 8.1.】1  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对《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要求制定的 】 : 8.1.2—  原规范第7.1!.2条?规定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生产用水量按!(0.50~—0.70)m—3,计算这次规》范修订时《我们:对全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生产—用水量又进行了【一次调查《.从:调查的?资料:来看.一方》面各企业《实际用水《量与:原规范规定的数【值相差不大但是从】大部分企业来—。看加强?节水:意识:及管理?用水量可大大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加】强定点屠宰设—计规模增大用水标准!相应减少故》这次规范将用水量标!准调低一个档次为(!0.40~0.60!)m3生产用水【量标准包括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活用水 — , ?8.1.3》。  本条是根据【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第【7.3?.4条对车间—消毒:要求制定的 】 :。 8.1《.9  《本,。条主要是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制定的】冲洗待?宰圈地面《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能满足—。卫生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