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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兽医卫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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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兽医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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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工艺布—置必须符合兽医【卫生检?验程序和操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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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宰!后检验应按》顺序设置头部、体】表、内脏、寄生虫】、胴:体初验、二分胴【体(:片猪肉)复验和可疑!病肉检验的操作【点各操作《点的操作《区域长?。度应按每位梭验人】。员不小于1.5【0m计算踏脚台【高度应适合》检,验操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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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 头:部检验操作》点应设置在放血【。工序后或在体表检】。验操作点前检验操作!点,处轨道平面的高【度应:适合:检验操?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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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体表检验操!作点应设置》在刮毛、清洗工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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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在摘取肠胃后应设】置寄生虫采》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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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胴》体与内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Ⅰ,、Ⅱ级屠《宰车间应设置同步】检验装置在此区【间内应设置收集修】割物与废弃物—的专:用容器容《器上应有明显—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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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Ⅲ!、Ⅳ级屠宰车间【可采:用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检验】心肝肺可采》用连体?检验在内脏检验【点处应设检验工作台!、内脏输送滑—槽及清洗消毒—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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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检验轨道平面】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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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 在劈半与同步检验!结束后的生产—线上必须设置复【验操作?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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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 胴体在《复验后必须》设置兽医《卫生检验盖印操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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