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 — 副产?品加工
—
?
:5.:6,.1 副产品包括!心肝肺、肠胃、【头,、蹄、尾等.它【们的:加工:应,分别在隔开的房间内!进行Ⅳ级屠宰车间心!肝肺的分离可在胴体!加工间内与胴—体加工线隔开—。的地方进行
!
5?.6.2《 各副产》品加:。工间的工艺布置应做!到脏净分开产—品流向一《致、:互不交叉
》
5.6】.3 《Ⅰ、Ⅱ级屠》宰车间?的,肠胃加?工间:应采用接收》工作台?和带式输送机等加工!设备胃容物》应采用气力》。输,送,装置Ⅲ、Ⅳ级屠宰车!间的肠?。胃加工?间内应?设置各类工作台、池!。进行肠胃《加工:
:
5.6.4!。。 , 副产?品加工台《四周应有高》于台面的《折边台面应有—坡度并坡向排水孔
!
5.6】.5 带毛的【头、蹄、尾加工间】应设浸烫池、脱毛】机、副产品》清洗机及刮毛台【。、清:洗,池等设备《
5【.6.?6 加《工,后,的副产品如》进行冷却应将—。其摆放在盘内送入】冷却间鲜销》发货间内应设有【存放副产品的台、池!
:。
,
:
,5.6.《7 生化制药所需!脏器应按其》工艺要求安排加工及!冷,却冷却间《设,置宜靠?近,副产品加工》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