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17-2009 建标库

4.5  分割车间

4.5.1  一级分割车间应包括原料二分胴体(片猪肉)冷却间、分割剔骨间、分割副产品暂存间、包装间、包装材料间、磨刀清洗间及空调设备间等。

4.5.2  二级分割车间应包括原料二分胴体(片猪肉)预冷间、分割剔骨间、产品冷却间、包装间、包装材料间、磨刀清洗间及空调设备间等。

4.5.3  分割车间内的各生产间面积应相互匹配,并宜布置在同一层平面上,其建筑面积宜符合表4,5.3的规定。

表4.5.3分割车间建筑面积

4.5.4  原料冷却间设置应与产能相匹配,室内墙面与地面应易于清洗。

4.5.5  原料冷却间设计温度应取(2±2)℃。

4.5.6  采用快速冷却二分胴体(片猪肉)方法时,应设置快速冷却间及冷却物平衡间。快速冷却间设计温度按产品要求确定,冷却间设计温度宜取(2土2)℃。

4.5.7  分割剔骨间的室温:二分胴体(片猪肉)冷却后进入分割剔骨间时,室温应取(10土2)℃;胴体预冷后进入分割车间时.室温宜取(10土2)℃。

4.5.8  包装间的室温应取(10±2)℃。

4.5.9  分割剔骨间、包装间宜设吊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