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分割车间
4.5.1 一级分割车间应包括原料二分胴体(片猪肉)冷却间、分割剔骨间、分割副产品暂存间、包装间、包装材料间、磨刀清洗间及空调设备间等。
4.5.2 二级分割车间应包括原料二分胴体(片猪肉)预冷间、分割剔骨间、产品冷却间、包装间、包装材料间、磨刀清洗间及空调设备间等。
4.5.3 分割车间内的各生产间面积应相互匹配,并宜布置在同一层平面上,其建筑面积宜符合表4,5.3的规定。
表4.5.3分割车间建筑面积
4.5.4 原料冷却间设置应与产能相匹配,室内墙面与地面应易于清洗。
4.5.5 原料冷却间设计温度应取(2±2)℃。
4.5.6 采用快速冷却二分胴体(片猪肉)方法时,应设置快速冷却间及冷却物平衡间。快速冷却间设计温度按产品要求确定,冷却间设计温度宜取(2土2)℃。
4.5.7 分割剔骨间的室温:二分胴体(片猪肉)冷却后进入分割剔骨间时,室温应取(10土2)℃;胴体预冷后进入分割车间时.室温宜取(10土2)℃。
4.5.8 包装间的室温应取(10±2)℃。
4.5.9 分割剔骨间、包装间宜设吊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