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41-2020 建标库

16.2  噪声与振动防治

16.2.1  锅炉房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

16.2.2  锅炉房噪声对厂界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

16.2.3  锅炉房内工作场所噪声设计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规定,锅炉房操作层和水处理间操作地点的噪声不应大于85dB(A),仪表控制室和化验室的噪声不应大于60dB(A)。

16.2.4  锅炉房风机、水泵、燃油燃烧器、燃气燃烧器和煤破碎、制粉、筛选装置等设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并应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

16.2.5  锅炉房磨煤机宜布置在隔声室内,隔声室通风设施应按防爆要求设置。

16.2.6  锅炉鼓风机吸风口、设备隔声室和隔声罩进风口宜设置消声器。

16.2.7  额定出口压力为大于或等于1.27MPa(表压)的蒸汽锅炉本体启动排汽管上,应设置消声器;锅炉本体和减温减压装置的安全阀放汽管上,宜设置消声器。

16.2.8  锅炉房振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隔振设计规范》GB50463的有关规定。

16.2.9  非独立锅炉房及宾馆、医院和精密仪器车间附近的锅炉房,其风机、水泵等设备与其基础之间应设置隔振器,设备与管道连接应采用柔性接头连接,管道支承宜采用弹性支吊架。

16.2.10  非独立锅炉房的墙、楼板、隔声门窗的隔声量不应小于35d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