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 噪声与振动防治
16.2.1 锅炉房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16.2.2 锅炉房噪声对厂界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16.2.3 锅炉房内工作场所噪声设计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规定,锅炉房操作层和水处理间操作地点的噪声不应大于85dB(A),仪表控制室和化验室的噪声不应大于60dB(A)。
16.2.4 锅炉房风机、水泵、燃油燃烧器、燃气燃烧器和煤破碎、制粉、筛选装置等设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并应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
16.2.5 锅炉房磨煤机宜布置在隔声室内,隔声室通风设施应按防爆要求设置。
16.2.6 锅炉鼓风机吸风口、设备隔声室和隔声罩进风口宜设置消声器。
16.2.7 额定出口压力为大于或等于1.27MPa(表压)的蒸汽锅炉本体启动排汽管上,应设置消声器;锅炉本体和减温减压装置的安全阀放汽管上,宜设置消声器。
16.2.8 锅炉房振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隔振设计规范》GB 50463的有关规定。
16.2.9 非独立锅炉房及宾馆、医院和精密仪器车间附近的锅炉房,其风机、水泵等设备与其基础之间应设置隔振器,设备与管道连接应采用柔性接头连接,管道支承宜采用弹性支吊架。
16.2.10 非独立锅炉房的墙、楼板、隔声门窗的隔声量不应小于35d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