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41-2020 建标库

16  环境保护

16.1  大气污染物防治

16.1.1  锅炉房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有关规定。

16.1.2  锅炉烟气除尘工艺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下的出口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2  烟囱监测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总量的控制要求;

    3  燃料种类及成分;

    4  烟尘性质;

    5  除尘器对负荷适应性等。

16.1.3  当采用单一除尘装置不满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时,应设置多级或组合除尘工艺。

16.1.4  除尘器及其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防腐蚀和防磨损的措施;

    2  应设置可靠的密封排灰装置;

    3  应设置密闭输送和密闭存放灰尘的设施,收集的灰尘应能综合利用。

16.1.5  锅炉烟气脱硫工艺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下的出口二氧化硫初始排放浓度;

    2  烟囱监测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及排放总量的控制要求;

    3  燃料种类及成分;

    4  烟尘性质;

    5  脱硫剂资源情况;

    6  脱硫副产品利用条件;

    7  脱硫工艺的适应性等。

16.1.6  有碱性工业废水可利用的企业,燃油锅炉房或采用水力冲灰渣的燃煤锅炉房,宜采用除尘和脱硫功能一体化的除尘脱硫装置;一体化除尘脱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防腐措施;

    2  应采用闭式循环系统,并设置灰水分离设施,外排废液应达标排放;

    3  应采取防止烟气带水和在后部烟道及引风机结露的措施;

    4  严寒地区的装置和系统应有防冻措施;

    5  应有pH值、液气比和二氧化硫出口浓度的检测和自控装置。

16.1.7  当采用湿法脱硫工艺时,低温烟道应设置排水点,并应采取防腐措施。

16.1.8  循环流化床锅炉,当炉内脱硫不能满足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要求时,应设置炉后烟气脱硫装置。

16.1.9  锅炉烟气脱硝工艺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下的出口氮氧化物初始排放浓度;

    2  烟囱监测处NOx排放限值及排放总量的要求;

    3  燃料种类及成分;

    4  烟尘性质;

    5  供热负荷的稳定性;

    6  反应剂资源情况;

    7  脱硝副产品利用条件;

    8  脱硝工艺成熟程度等。

16.1.10  选用的煤粉、燃油、燃气锅炉,均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16.1.11  锅炉房烟气排放系统中采样孔、监测孔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有关规定,并应设置工作平台。

16.1.12  运煤系统的转运处、破碎筛选处和锅炉干式机械除灰渣处等产生粉尘的设备和地点,应有防止粉尘扩散的封闭措施和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装置。

16.1.13  锅炉房干煤棚、煤库和灰渣场周围应有防止粉尘扩散的封闭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