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 废水治理
16.3.1 锅炉房废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受纳水系的接纳要求。
16.3.2 锅炉房排放的各类废水应按水质和水量分类处理,合理回收,重复利用。
16.3.3 湿式除尘脱硫装置、水力除灰渣系统和锅炉清洗废水应经过沉淀、重复利用或中和处理达标后排放,锅炉排污水宜回收利用或降温至40℃以下排放,软化或除盐水处理酸、碱废水应经过中和处理达标后排放。
16.3.4 油罐清洗废水和液化石油气残液不得直接排放,油罐区应设置排水沟和隔油池,液化石油气残液应进行相应处理。
16.3.5 煤场和灰渣场应设置防止煤屑和灰渣冲走和积水的设施,积水处理排放应符合本标准第16.3.1条的要求,同时,应设有防止煤灰水渗漏对地下水、饮用水源污染的措施。
16.3.6 溢流和泄漏的脱硝还原剂氨水、液氨或尿素溶液应收集并处理达标后排放。
16.3.7 对于燃气锅炉烟气冷凝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