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51-2010 建标库

9  水力计算

9.1  系统的设计流量

9.1.1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设计流量,应按储罐上设置的泡沫产生器或高背压泡沫产生器与该储罐辅助泡沫枪的流量之和计算,且应按流量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9.1.2  泡沫枪或泡沫炮系统的泡沫混合液设计流量,应按同时使用的泡沫枪或泡沫炮的流量之和确定。

9.1.3  泡沫-水雨淋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雨淋阀控制的喷头的流量之和确定。多个雨淋阀并联的雨淋系统,其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雨淋阀的流量之和的最大值确定。

9.1.4  采用闭式喷头的泡沫-水喷淋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2  水力计算选定的作用面积宜为矩形,其长边应平行于配水支管,其长度不宜小于作用面积平方根的1.2倍;

    3  最不利水力条件下,泡沫混合液或水的平均供给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的规定;

    4  最有利水力条件下,系统设计流量不应超出泡沫液供给能力。

9.1.5  泡沫产生器、泡沫枪或泡沫炮、泡沫-水喷头等泡沫产生  装置或非吸气型喷射装置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宜按下式计算,也可按制造商提供的压力-流量特性曲线确定:

9.1.6  系统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设计流量应有不小于5%的裕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