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泡沫-水雨淋系统
7.2.1 泡沫-水雨淋系统的保护面积应按保护场所内的水平面面积或水平面投影面积确定。
7.2.2 当保护非水溶性液体时,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当保护水溶性液体时,其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由试验确定。
7.2.3 系统应设置雨淋阀、水力警铃,并应在每个雨淋阀出口管路上设置压力开关,但喷头数小于10个的单区系统可不设雨淋阀和压力开关。
7.2.4 系统应选用吸气型泡沫-水喷头、泡沫-水雾喷头。
7.2.5 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的布置应根据系统设计供给强度、保护面积和喷头特性确定;
2 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洒的障碍物。
7.2.6 系统设计时应进行管道水力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雨淋阀开启至系统各喷头达到设计喷洒流量的时间不得超过60s;
2 任意四个相邻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均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供给强度。
7.2.7 飞机库内设置的泡沫-水雨淋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