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51-2010 建标库

7  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泡沫-水喷淋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具有非水溶性液体泄漏火灾危险的室内场所;

    2  存放量不超过25L/m2或超过25L/m2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

7.1.2  泡沫喷雾系统可用于保护独立变电站的油浸电力变压器、面积不大于200m2的非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

7.1.3  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2  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60min。

7.1.4  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2  机械手动启动力不应超过180N;

    3  系统自动或手动启动后,泡沫液供给控制装置应自动随供水主控阀的动作而动作或与之同时动作;

    4  系统应设置故障监视与报警装置,且应在主控制盘上显示。

7.1.5  当泡沫液管线长度超过15m时,泡沫液应充满其管线,且泡沫液管线及其管件的温度应在泡沫液的储存温度范围内,埋地铺设时,应设置检查管道密封性的设施。

7.1.6  泡沫-水喷淋系统应设置系统试验接口,其口径应分别满足系统最大流量与最小流量要求。

7.1.7  泡沫-水喷淋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安全排放或容纳设施,且排放或容纳量应按被保护液体最大泄漏量、固定式系统喷洒量,以及管枪喷射量之和确定。

7.1.8  为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配套设置的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电控型自动探测及附属装置设置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2  设置在腐蚀性气体环境中的探测装置,应由耐腐蚀材料制成或采取防腐蚀保护;

    3  当选用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传递火灾信号时,传动管的长度不应大于300m,公称直径宜为15mm~25mm,传动管上的喷头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且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