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51-2010 建标库
6.2  !全淹没?系统 《 《 6.2.1  !全淹没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    《1 : 封闭空《间场所;《  【   2  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场所 【 , 6.2【.2  《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为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的区?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   2 》 在保证人员撤离的!前提下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应在泡沫喷放前或泡!沫,喷放的同时自动关闭!;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   》  3  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 :。 》   ? ,4  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     5!  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或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     》6  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 6—.2.3  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0—.6m; 》 《    《 2:  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 6.【2.4  淹没【体,积应按?下式计算 ! 【6.2.5  泡】沫的淹?没时间不应》超过表6.2.5的!规定系统自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沫的延时不!应超过?1min 】 《 ! 6.?2.6  最—小泡沫?供给速率《。应按:下式计算 】 : 《 6.2.7【  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不应小于25m【in; 【 ,   ?  2  》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 ! , ?6.2.8 — 对于A类火灾其泡!沫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应大【于60m《in:。; 》。   《  2  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应大于30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