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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全淹没系统
【
6】.2.1 》 全:淹没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
1 !封闭空?。间场所;
!
《 ,2, 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场所
—
《6.2.2 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为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的区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
— 2 —在保证人员撤离【的前提?下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应在泡【沫喷放前或泡沫喷】放的同时自动—关闭;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
3! 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
】
4 】 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
5】。 , 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或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
6! :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
6.2】.3 《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0.6【。m;
》
【2 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
6.2.—4 淹没体积【应,按下式计算
—。
!
6.2.—5 泡沫的淹没】时间不应超过表6.!2.5?的规:定系统自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沫的《延时不应超过1m】in
【
:
》
,
?
6.《2.6? 最小泡》沫供给速率应按【下式计?。算,
【
《
6.2.7 】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不应小于25【min;
》
【 2 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
—
?
6.2.8 对!于A类?火灾其?泡沫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应大于60》。min;
—
:
2【 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应,大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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