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全淹没?系统
《
《
6.2.1 !全淹没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 《1 : 封闭空《间场所;《
【 2 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场所
【
,
6.2【.2 《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为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的区?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 2 》 在保证人员撤离的!前提下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应在泡沫喷放前或泡!沫,喷放的同时自动关闭!;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
》 3 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
:。
》 ? ,4 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
5! 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或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
》6 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
6—.2.3 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0—.6m;
》
《
《 2: 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
6.【2.4 淹没【体,积应按?下式计算
!
【6.2.5 泡】沫的淹?没时间不应》超过表6.2.5的!规定系统自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沫的延时不!应超过?1min
】
《
!
6.?2.6 最—小泡沫?供给速率《。应按:下式计算
】
:
《
6.2.7【 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不应小于25m【in;
【
,
? 2 》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
!
,
?6.2.8 — 对于A类火灾其泡!沫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应大【于60m《in:。;
》。
《 2 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应大于30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