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全淹《没系统
!
6.2.—1 全《淹没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
,
— 1 封闭空间】场所;
—
》 2 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场所
《
,
《6.2.2 — ,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为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的区: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
2 】在保证?人员撤离的前提【下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应在泡沫喷放前】。或泡沫?喷,放的同?时自动关闭》;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
3 ! 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
!。
,
—4 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
5】 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或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
》。 6 —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6!.2.3《 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0.6m;
】
2】 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
,6.:。2.4?。 淹没体积应按】下式计?算
?
!
6:.2.5《 :泡沫的淹没时间【。。不应超过表》6.2.5的—规定系?统自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沫的延时!不应超过《1min
》
】
—
6《.2:.,。。6 : 最小泡沫供给【速率应按下式计【算
?
《
6.】2.7 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不应】小于25m》in:;
》。
2【 :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
】6.2.《8 对于A类火灾!其泡沫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应大于60mi!n;
【
》2 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应大】。于30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