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全,淹没系统
—
6【.,2.1 》全淹没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 :。。 1 封》闭空:间场所;
】
《 :2 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场所】。。
》
6:。.2.2《 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为《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的区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
!2 : 在保证人员—撤离的前提》下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应在泡沫喷放前或】泡沫喷放的同时【自,。动关闭;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 ,3 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
《。
,
? 4 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
?。 5》 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或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 6 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6.2!.3 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0.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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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6.2.4 淹】没体积应《。按下式计算
—。
?
》
6《.2.5 泡沫】的淹没时间不—。应,超过表6.》2.5的规》定系统自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沫《的延时?不应:超过1mi》n
【
:
—
《6.2.6 【最,小泡沫?供给速率应按下式计!算
【
6【.2.7 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不应小于【25:min;
—
,
2】。 :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
!6,.2.8 —对于A类火灾其泡】沫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应大于60m】in;
!。 , ?2 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应大】于30?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