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6.】1 ?一,般规定?
【
6.1.》1 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防【护区的总体布—局火灾的危害程【度、火灾的种类【和,扑救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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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全淹没系【统或: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全淹没【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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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同时具备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尚应—具备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 3? 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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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消防自动控》制设备宜与防护区】内门窗的关闭装置、!排气口的开启装【置以及生产、照明电!源,。的切断装《置等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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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当系统以】集中控制方式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时其!中一个防护》区发生?火灾不应危及到【。其他防护区》;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应按最大一个防护】区的用量确定—;手动与《应急机械控》制装置应有标明其】所控制区域的标【。记
【6.1.4 —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高度应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上【;
! 2 宜接近】保护对象《但其位?置应免受爆》炸或火?焰,损坏;
》
3! 应使防护区形成!比较均匀的泡沫【覆盖层;
》
— 4 应【便,于,。检,查、测试《及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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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当泡沫产生器在室!外或坑道应用时【。应采取防止风对【泡沫产生器发泡和泡!沫,分布产生影响—的措施
】
6.1.5 当!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出口设置导》泡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导?泡筒:的横截面积宜—为泡:沫产生器《出口横截面积的1.!05倍~1.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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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当导泡》筒上设有闭合—器件时其闭》合器件不得阻—挡泡:沫的通过《;
?。
【 3 ? 应符?合,本规范第6.—1.4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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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固】定安装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前应设置管道】过滤器、压力—表和手动阀门
!
?6.1.7 【固定安装的》泡沫液?桶(罐)《。和比例?混合器不应设—置在防护《。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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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 系统干式》水平管道《。最低点应设置排液阀!且坡向排《。液阀的?管道坡度不宜小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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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 系统管道上的【控制阀门应设—置在防?护区以外自》动控制阀门》应具有手动启闭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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