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防护区的总体布局,火灾的危害程度、火灾的种类和扑救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1.2 全淹没系统或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淹没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2 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同时具备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尚应具备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3 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4 消防自动控制设备宜与防护区内门窗的关闭装置、排气口的开启装置,以及生产、照明电源的切断装置等联动。
6.1.3 当系统以集中控制方式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时,其中一个防护区发生火灾不应危及到其他防护区;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应按最大一个防护区的用量确定;手动与应急机械控制装置应有标明其所控制区域的标记。
6.1.4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应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上;
2 宜接近保护对象,但其位置应免受爆炸或火焰损坏;
3 应使防护区形成比较均匀的泡沫覆盖层;
4 应便于检查、测试及维修;
5 当泡沫产生器在室外或坑道应用时,应采取防止风对泡沫产生器发泡和泡沫分布产生影响的措施。
6.1.5 当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出口设置导泡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泡筒的横截面积宜为泡沫产生器出口横截面积的1.05倍~1.10倍;
2 当导泡筒上设有闭合器件时,其闭合器件不得阻挡泡沫的通过;
3 应符合本规范第6.1.4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
6.1.6 固定安装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前应设置管道过滤器、压力表和手动阀门。
6.1.7 固定安装的泡沫液桶(罐)和比例混合器不应设置在防护区内。
6.1.8 系统干式水平管道最低点应设置排液阀,且坡向排液阀的管道坡度不宜小于3‰。
6.1.9 系统管道上的控制阀门应设置在防护区以外,自动控制阀门应具有手动启闭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