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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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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一,般规定
!
6.《1.1 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防护:区的总体布局火灾的!危害程度、火—灾的种类和扑救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1!.2 全淹没【系统或?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全》。淹没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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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同时】。具备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尚应具备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
》 《3 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
— : 4 ? 消防?自动控制设备宜与防!护区内门窗的关闭】装置、排气口—的开:启装置以及生产、】照明电源的切断装】置等联动《
《
6?。.1.3 当【系统以集中控制方式!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时其】中一个防护区发生】火灾不应危及到其他!防护区;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应按】最大一个防护区的】用量确定;手动【与应急?机,械控制装置应有【标明其所控》制区域?的标记
】
6.1.4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高度应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上;
【
2【 宜接近》保护对象但其位【。置应免受爆炸或火】焰,损坏;
】
》3,。。 应使防》护区形成比》较均:匀的泡沫覆》盖层;
《
》 : 4 《 应便于检》查、测试及维—修;
! 5 当泡沫!产生器在室外或坑】道应用时应采取防】止风对泡沫产生器】发泡:和泡沫分布产生【影,响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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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当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出口设?置导泡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导泡】筒的横截面》积宜为泡沫产生器】出,口横截面积的—1.:05倍~1.1【0倍;
【
《 2 当导【泡,筒上设有闭合器【件时其闭合器—件不得阻挡泡沫的通!过;:。
】。 3 《 应符合《本规范第《6.1.4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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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固定安装—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前?应设置管道过—滤器、压力表和手】。动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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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固定安装的】泡沫液桶(罐)和】比例混合器不应设】置在防护区内
【
6.1】.8: :系统干式《水平管道《最低点应设置—排液阀?且坡向排液阀的管道!坡度不宜小于3‰
!
6.1】.9 系统—。管道上的控》制阀门?应设置在防护区以外!自动控制阀门应具有!手动:启闭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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