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油罐固定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5.2.1 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单罐容量小于10000m3的甲、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当选用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宜为固定式。
5.2.2 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采用液上喷射形式,且保护面积应按油罐的横截面积确定。
5.2.3 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油罐确定。
5.2.4 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L/(min·m2 ),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5.2.5 设置固定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油罐区,宜设置低倍数泡沫枪,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当设置中倍数泡沫枪时,其数量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5.2.5的规定。泡沫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
5.2.6 泡沫产生器应沿罐周均匀布置,当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或等于3个时,可每两个产生器共用一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5.2.7 系统管道布置,可按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