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
5.1 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系统及移动式】系统
?
5.!1.1 全淹【没,系统可用于小型封闭!空间场所与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小场所
—
5.1.!2 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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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场—所;
》
:
》2 限定位置【的流散B类火灾场】所;
?
,
:
—3 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
:
5?.1.3 —移动式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
1—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
!
2 】流散的B类火—灾场所;《
《
3 】 不:。大于1?。00m?2 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
5?.1.4 全淹没!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宜由试验】。确定也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
【
5.1.5 对!于A类火灾场—所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
? 2? :覆盖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宜由》试验:确定也?可按本?规范第6.》3.3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
《 3 —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
5.1.6! 对于《流,散B:。类火灾场所或面【积,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局—部,应用系统《或移动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沸点不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m2 );】。
:
:
:
: : 2 室》内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
?。 3 室外【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 , ?4 水溶性—液体、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
,
5.1.》7 其他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