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5—.1 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系统及移《。动式:系统
—
5.—。1,.1 《全淹没系统可用【。于小型封闭空—间场所与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小场所
【。
:
5.1.2 】 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
《 1 》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场,所;
! 2 》 限定位置的流【散,B类:火灾场所;
【
— 3 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5.!1.3 移动式】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
】 1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
《
?
,
, 2 — ,流散的B类火灾【场,所;:
《
3 】 不:大于100m2 】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
5.《1.:4 全淹没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宜由试验确【定也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
!
5《.1.?5 对于》。A类火?灾场所?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
2— 覆盖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宜由试验【确定也?可按:本规范?第6.?3.3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
:
【3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
》5.1.《6 对《于流散B《类,火灾场所或面积【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局:部应用系统》。或移动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沸点不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m《2 :);
》
《 2 室】内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
3【 :室外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
》。 4 水【溶性液体、》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5.1.7 — 其:他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