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
5.?1 ?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系!统及移动式系统
】
【5.1.1 全】淹没系统《可用于小《型封闭空间场—所与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小场所
【
5.1.—2 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
《 ,1, 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场所;—
—。 2 【限定位置的》流散:B类火?灾场所;
【
3】 , 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
5:.1.3 移动】式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
—。1,。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
》
【 2 流散的【B类火灾场所;【
— 3 — 不大于《100m2 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5.!1.4 全淹没】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宜由试验】。确定也?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
5【.1.5《。 对于A类—火灾场所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
— 2 》 覆盖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宜由?试验确定也》可按本?规范第6.》3.3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 3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
5》。.1:.6 对于流散B!。类火灾场所或面【积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局部应用系统或移动!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沸!点不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m2 !);:。
?
【 2 室内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
,
:
》3 室外》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 4》 水溶《性液体、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
《5.:1.7 《 其他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