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5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5【.,1 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系—统及:移动:式系统
》
:
《5,.1.?1 全淹没系统可!。用于小型封闭—空间场?所与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小场所?
—5.1.《2 :。 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 1? 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场所;《
! 2 ? ,限,。定位置的流》。散B类火《灾场所;
—
】3 : 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
,5.1.3 【。移动:式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 : ,。1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
:
!。2 流散的B【类火灾场《所,;
?
:
—3 : 不大于10—0m2 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
:
5.1.4 【 全淹没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宜由试—验确:定也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
】
《5.1?.5 《对,于A类火灾场所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
,
2【 覆盖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宜由试《验确定也可按本规范!第6.?。。3.:3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
,
》 3?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
5:.1.6 对于】流散B类《火灾场所或面积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局部?应用系统或移动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沸点不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m2《 );?
! 2? 室内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 3 室外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
4【 水溶性液体【、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
5.1—.7 其他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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