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
5》.,1 ?。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系统?及移动式系统
!。
《
5.1《。.,。1 : 全淹没系统可用】。于小型封闭空间【场所与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小场所
】
5.1.2 】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
》1 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场:所;
! 2 限定】位置的流散》B类火灾场所—;
】 ?3 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
5?.1.3 移【动式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
? ? 1: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
》
,
2】 流散《的B类火《灾场所;
》
!3 不大于10】0m:2 :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
,。
5.1.4【 , 全:淹没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宜:由试验确定也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
—5.1.5 对】于A类火灾场—所,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
》 2 》 覆盖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宜由:。试验确定也可按本规!范,第6.3.3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
3—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5.!1.:6, 对于流散B类火!灾场所或面积—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局部应用!系统或移《动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沸》点不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m2 ); !。
— , 2《 室内《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 : 3 室外—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
》 4《 水溶性液体【、,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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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 其他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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