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5.1 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系—统,及移动式系统—
【。
5.1.1 【 全淹没系统可【用于小型封闭—空间场所与》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小场所》
》
5.1.2 【 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
】 1 《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场》所,;
! :2 限定位—置的流散B类—火灾场?所;
【
3 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
:
5.1.3 !。移动式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
《 1《 ,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
【
【2 流散的B类】火灾:场所;
! 3 不】大于10《0m2 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
5:.1.4 全淹】没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宜由】试验确定《也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
《
5.1》.5:。 :对于A类火灾场【所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 2 【覆盖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宜由试验《。确定也可按本规范】第6.3.3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
》。 ? 3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
5《。.1.6 》 对于流散B类火】灾场所?或面积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局部?应用系?统或:移动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 1 沸点—不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m2! );
—。
【 2 室内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
— 3 室外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
:。。
? 4 水溶性!液体、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
,
5.1.—7 其他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