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
5.1 【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系统及?移动:式系统
【
5.1【.1 《全淹没系统》可,用于小型封》闭空:间,场所与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小场所
【
5.》1,.2 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
《 1 ? 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场所;》
:
— :2 限定》位置的流散B类火灾!场所;?。
》。。
3 】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5.1?.,3, 移动式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
《 1: ,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
!
:
2 ! 流散的B类火灾场!所;
?
《
: 3 不【大,于100m2— ,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
5.1.4 】 全:。。淹没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宜由试验确【定也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
5】.1.5 对于A!类火灾场所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 2 覆】盖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宜由试验确》定也可按本规—范第6?.3.3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
《
3 【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
》5.1?.6: 对于流散—B类:火灾场所或》面,。积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局—部,应用系统或移动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沸点不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m2 )《;
《
《。 2 —。 室内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
,
— 3 室—外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
【 4 水溶性【液体、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
:5.1.7》 其他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