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5.1 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系统及移动式系统
5.1.1 全淹没系统可用于小型封闭空间场所与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小场所。
5.1.2 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场所;
2 限定位置的流散B类火灾场所;
3 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5.1.3 移动式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
2 流散的B类火灾场所;
3 不大于100m2 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5.1.4 全淹没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宜由试验确定,也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
5.1.5 对于A类火灾场所,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2 覆盖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宜由试验确定,也可按本规范第6.3.3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3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5.1.6 对于流散B类火灾场所或面积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局部应用系统或移动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沸点不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m2 );
2 室内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3 室外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4 水溶性液体、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5.1.7 其他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