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5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5》.,1 : 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系统及移动式系!统
】
5.1.1 全!淹没:系,统可用于小型封闭】空间场所与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小《。场所
《
5.—1.2 》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
《
1 【。 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场所;
!
,
2 !限定位置的流—散,B类火灾场所;
】
:
3 ! 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5】。.1.3 移【动式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
】。1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
》
【。2 流散的B类】。火灾场所;
!
3【。 不大于》100m2 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
5.》1.4 全淹没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宜由试验确定!。也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
5】.1.?。5 : 对于?。。A,类火灾场《所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 2》 覆盖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宜】由试验确定》也可按本规范第【6.3.3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
《 3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5【。.1.?6, 对于流散—B类火灾场所或面】积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局部应用!系统或移动》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沸点不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m2 《);
】
: 2 —室内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
】3 室《外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
!4 水溶性—液体、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
5.1.7 【 其他?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