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
《
5.1— :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系统及《移动式?系统
《
5【。.1.1 全【淹没系?统可用于小型封闭空!间场所与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小场所
【
:5.1.《2, 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
【1 ?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场所;
!
《 2 限定位置的!流散:B类火灾场所;
!
:
3 !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5【.1:.3 移动式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
《。 1》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
!
2 流!散,的B类火灾场—所;
】。 3 【不大于100m2】 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
5.1【。。.4 全》淹没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宜由试验确定】。也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
—
5》.1.5 对于A!。类火灾场《所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
,
—2 覆《盖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宜由试验确!定,。也可按本规》范第6.3.3【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
:
》3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
5.1.!。6 : 对于流散B类火灾!。场所或面积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局部应用《系统或移《动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沸点不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m2 —);
【
2 】 室内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
《 3》 , 室外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 , 4 水溶】性液体、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
5.1.7 【 其他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