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51-2010 建标库

4.5  其他场所

4.5.1  当甲、乙、丙类液体槽车装卸栈台设置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保护泵、计量仪器、车辆及与装卸产品有关的各种设备;

    2  火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30L/s,

    3  汽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8L/s;

    4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4.5.2  设有围堰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淌火灾场所,其保护面积应按围堰包围的地面面积与其中不燃结构占据的面积之差计算,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5.2的规定。

4.5.3  当甲、乙、丙类液体泄漏导致的室外流淌火灾场所设置泡沫枪、泡沫炮系统时,应根据保护场所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大流淌面积,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5.3的规定。

4.5.4  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

   2  应配置带开关的吸气型泡沫枪,其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30L/min,射程不应小于6m;

   3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min,且宜配备水成膜泡沫液;

   4  软管长度不应小于2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