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51-2010 建标库

4.4  内浮顶储罐

4.4.1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其他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4.4.2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堰板设置、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及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堰板与罐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2  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3  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2);

    4  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第4.2.2条第3款规定的1.5倍;

    5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4.4.3  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及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水溶性液体,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第1款的规定;

    2  水溶性液体,当设有泡沫缓冲装置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第3款的规定;

    3  水溶性液体,当未设泡沫缓冲装置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第3款的规定,但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本规范第4.2.2条第3款规定的1.5倍;

    4  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且数量不应少于2个。

4.4.4  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6条~第4.2.8条的规定;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其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7条、第4.3.5条、第4.3.8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