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51-2010 建标库

4.3  外浮顶储罐

4.3.1  钢制单盘式与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

4.3.2  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4.3.3  外浮顶储罐泡沫堰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时,泡沫堰板应高出密封0.2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金属挡雨板下部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

    2  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6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宜小于0.6m;

    3  应在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设置排水孔,排水孔的开孔面积宜按每1m2环形面积280mm2确定,排水孔高度不宜大于9mm。

4.3.4  泡沫产生器与泡沫喷射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和数量应按本规范第4.3.2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2  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应配置泡沫导流罩;

    3  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时,其喷射口应采用两个出口直管段的长度均不小于其直径5倍的水平T形管,且设置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的泡沫喷射口在伸入泡沫堰板后应向下倾斜30°~60°。

4.3.5  当泡沫产生器与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每两个泡沫产生器合用一根泡沫混合液立管;

    2  当三个或三个以上泡沫产生器一组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端合用一根管道时,宜在每个泡沫混合液立管上设置常开控制阀;

    3  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应引至防火堤外,且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所需的混合液流量不应大于1辆消防车的供给量;

    4  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管卡间距不宜大于3m,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置锈渣清扫口。

4.3.6  当泡沫产生器与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且泡沫混合液管道从储罐内通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储罐底部水平管道与浮顶泡沫混合液分配器的管道,应采用具有重复扭转运动轨迹的耐压、耐候性不锈钢复合软管;

    2  软管不得与浮顶支承相碰撞,且应避开搅拌器;

    3  软管与储罐底部的伴热管的距离应大于0.5m。

4.3.7  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7条的规定。

4.3.8  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每组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设置独立的控制阀;

    2  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每组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距地面0.7m处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

    3  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放空阀,且其管道应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阀。

4.3.9  储罐梯子平台上管牙接口或二分水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径不大于45m的储罐,储罐梯子平台上应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直径大于45m的储罐,储罐梯子平台上应设置二分水器;

    2  管牙接口或二分水器应由管道接至防火堤外,且管道的管径应满足所配泡沫枪的压力、流量要求;

    3  应在防火堤外的连接管道上设置管牙接口,管牙接口距地面高度宜为0.7m;

    4  当与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连通时,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控制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