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固定顶储罐
4.2.1 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其横截面积确定。
4.2.2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2.2-1的规定;
2 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m2 )、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储存温度超过50℃或粘度大于40mm2/s的非水溶性液体,液下喷射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3 水溶性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2.2-2的规定。
4.2.3 液上喷射系统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及数量,应根据本规范第4.2.1条和第4.2.2条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且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2 当一个储罐所需的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选用同规格的泡沫产生器,且应沿罐周均匀布置;
3 水溶性液体储罐应设置泡沫缓冲装置。
4.2.4 液下喷射系统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设置在防火堤外,设置数量及型号应根据本规范第4.2.1条和第4.2.2条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
2 当一个储罐所需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并联使用;
3 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进口侧应设置检测压力表接口,在其出口侧应设置压力表、背压调节阀和泡沫取样口。
4.2.5 液下喷射系统泡沫喷射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进入甲、乙类液体的速度不应大于3m/s,泡沫进入丙类液体的速度不应大于6m/s;
2 泡沫喷射口宜采用向上斜的口型,其斜口角度宜为45°,泡沫喷射管的长度不得小于喷射管直径的20倍。当设有一个喷射口时,喷射口宜设置在储罐中心;当设有一个以上喷射口时,应沿罐周均匀设置,且各喷射口的流量宜相等;
3 泡沫喷射口应安装在高于储罐积水层0.3m的位置,泡沫喷射口的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4.2.6 储罐上液上喷射系统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泡沫产生器应用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2 除立管外,其他泡沫混合液管道不得设置在罐壁上;
3 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管卡间距不宜大于3m;
4 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置锈渣清扫口。
4.2.7 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泡沫混合液或泡沫水平管道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宜用金属软管连接;
2 埋地泡沫混合液管道或泡沫管道距离地面的深度应大于0.3m,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应用金属软管或金属转向接头连接;
3 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应有3‰的放空坡度;
4 在液下喷射系统靠近储罐的泡沫管线上,应设置用于系统试验的带可拆卸盲板的支管;
5 液下喷射系统的泡沫管道上应设置钢质控制阀和逆止阀,并应设置不影响泡沫灭火系统正常运行的防油品渗漏设施。
4.2.8 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式液上喷射系统,对每个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设置独立的控制阀;
2 半固定式液上喷射系统,对每个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距地面0.7m处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半固定式液下喷射系统的泡沫管道应引至防火堤外,并应设置相应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快装接口;
3 泡沫混合液管道或泡沫管道上应设置放空阀,且其管道应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