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51-2010 建标库

3.7  控制阀门和管道

3.7.1  泡沫灭火系统中所用的控制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3.7.2  当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出口管道口径大于300mm时,不宜采用手动阀门。

3.7.3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水与泡沫混合液及泡沫管道应采用钢管,且管道外壁应进行防腐处理。

3.7.4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干式管道,应采用钢管;湿式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或内、外部进行防腐处理的钢管。

3.7.5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干式管道,宜采用镀锌钢管;湿式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或内、外部进行防腐处理的钢管;高倍数泡沫产生器与其管道过滤器的连接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

3.7.6  泡沫液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

3.7.7  在寒冷季节有冰冻的地区,泡沫灭火系统的湿式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3.7.8  泡沫-水喷淋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热镀锌钢管。其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末端试水装置、末端放水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3.7.9  防火堤或防护区内的法兰垫片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3.7.10  对于设置在防爆区内的地上或管沟敷设的干式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钢制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