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泡沫产生装置
3.6.1 低倍数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顶储罐、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宜选用立式泡沫产生器;
2 泡沫产生器进口的工作压力应为其额定值±0.1MPa;
3 泡沫产生器的空气吸入口及露天的泡沫喷射口,应设置防止异物进入的金属网;
4 横式泡沫产生器的出口,应设置长度不小于1m的泡沫管;
5 外浮顶储罐上的泡沫产生器,不应设置密封玻璃。
3.6.2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口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
2 出口工作压力应大于泡沫管道的阻力和罐内液体静压力之和;
3 发泡倍数不应小于2,且不应大于4。
3.6.3 中倍数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泡网应采用不锈钢材料;
2 安装于油罐上的中倍数泡沫产生器,其进空气口应高出罐壁顶。
3.6.4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防护区内设置并利用热烟气发泡时,应选用水力驱动型泡沫产生器;
2 在防护区内固定设置泡沫产生器时,应采用不锈钢材料的发泡网。
3.6.5 泡沫-水喷头、泡沫-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且不应小于其额定压力的0.8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