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51-2010 建标库

3.6  泡沫产生装置

3.6.1  低倍数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顶储罐、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宜选用立式泡沫产生器;

    2  泡沫产生器进口的工作压力应为其额定值±0.1MPa;

    3  泡沫产生器的空气吸入口及露天的泡沫喷射口,应设置防止异物进入的金属网;

    4  横式泡沫产生器的出口,应设置长度不小于1m的泡沫管;

    5  外浮顶储罐上的泡沫产生器,不应设置密封玻璃。

3.6.2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口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

    2  出口工作压力应大于泡沫管道的阻力和罐内液体静压力之和;

    3  发泡倍数不应小于2,且不应大于4。

3.6.3  中倍数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泡网应采用不锈钢材料;

    2  安装于油罐上的中倍数泡沫产生器,其进空气口应高出罐壁顶。

3.6.4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防护区内设置并利用热烟气发泡时,应选用水力驱动型泡沫产生器;

    2  在防护区内固定设置泡沫产生器时,应采用不锈钢材料的发泡网。

3.6.5  泡沫-水喷头、泡沫-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且不应小于其额定压力的0.8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