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8.7.1 可能发生可燃液体火灾的场所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8.7.2 下列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1 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
1)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m3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 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浮顶罐及浮盘为非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
1)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0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m3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3 移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有效保护的可燃液体储罐。
8.7.3 下列场所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1 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等于或小于200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 润滑油储罐;
3 可燃液体地面流淌火灾、油池火灾。
8.7.4 除本标准第8.7.2条及第8.7.3条规定外的可燃液体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8.7.5 泡沫灭火系统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20000m3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
2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0m3的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
3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0m3并小于100000m3的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宜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
8.7.6 大中型石化企业泡沫液储存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100m3。当该区域有依托条件时,企业内的泡沫液储存量与可依托的泡沫液量之和不应小于100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