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8.6.1 甲、乙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高大构架和设备群应设置水炮保护。
8.6.2 固定式水炮的布置应根据水炮的设计流量和有效射程确定其保护范围。消防水炮距被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消防水炮的出水量宜为30L/s~50L/s,水炮应具有直流和水雾两种喷射方式。
8.6.3 工艺装置内固定水炮不能有效保护的特殊危险设备及场所宜设水喷淋或水喷雾系统,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供水的持续时间、响应时间及控制方式等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性质、操作需要确定;
2 系统的控制阀可露天设置,距被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
3 系统的报警信号及工作状态应在控制室控制盘上显示;
4 本标准未作规定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有关规定执行。
8.6.4 工艺装置内加热炉、甲类气体压缩机、介质温度超过自燃点的泵及换热设备、长度小于30m的油泵房附近等宜设消防软管卷盘,其保护半径宜为20m。
8.6.5 工艺装置内的甲、乙类设备的构架平台高出其所处地面15m时,宜沿梯子敷设半固定式消防给水竖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各层需要设置带阀门的管牙接口;
2 平台面积小于或等于50m2时,管径不宜小于80mm;大于50m2时,管径不宜小于100mm;
3 构架平台长度大于25m时,宜在另一侧梯子处增设消防给水竖管,且消防给水竖管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4 若构架平台采用不燃烧材料封闭楼板时,该层应设置带消防软管卷盘的消火栓箱。
8.6.6 液化烃及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应设置水喷雾(水喷淋)系统或固定消防水炮进行雾状冷却保护,喷淋强度不宜低于9L/m2·min。
8.6.7 在寒冷地区设置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水炮、水喷淋或水喷雾等消防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