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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 :。 7.3.1 】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     1!  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的水;】 ? ,     2  !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 !7.3.2  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设施内部若必—须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分段设置》每段长度不宜超过】30m相《邻两段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 】 : 7.3.—3 :。。 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 ,   ? ,1  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   】  2?  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    ! 3  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     4!  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 】 ? 7.《3.4 《 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处应设—水封 【 7.3《.5 ? 当: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 》 ,。7.3.6 — 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 7.?3.7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管径不宜小】于100mm—; —     2  】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空气冷却!器2.5m以上;】   】  :3, , 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 ! : 7:.,3.8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检查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 7.3.9  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系!统的隔油池应符合】本,标准第5.4.1、!5.4?.2条的规定—。 , 7—.3.10  【接,纳消防废水的排水】系统应按最大消【防水量校《核排水系统能—力并应设有防止【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