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厂际管道敷设
7.4.1 厂际管道不宜采用管墩或管沟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内应充砂填实。
7.4.2 毒性为极度、高度危害的介质管道不应埋地敷设;氢气管道不宜埋地敷设。
7.4.3 可燃液体厂际管道的壁厚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的有关规定执行;天然气和氢气厂际管道的壁厚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有关规定执行。当厂际管道经过本标准表4.5.8中的相邻设施时,管道的设计壁厚不应小于计算厚度的1.2倍。
7.4.4 架空敷设的厂际管道经过人员集中的区域时,应设防止人员侵入的防护栏。
7.4.5 沿厂外公路架空敷设的和跨越厂外公路的厂际管道的管廊柱子,距厂外公路路边的距离小于10m时,宜设防撞设施。
7.4.6 厂际管道穿越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的有关规定;厂际管道跨越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标准》GB 50459的有关规定。
7.4.7 当厂际管道长度大于5km时,其上、下游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紧急切断阀、流量和压力监测设施。
7.4.8 厂际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管道补偿应采用自然补偿。
7.4.9 厂际管道在其分支管道靠近主管道根部宜设切断阀;除特殊要求外,厂际管道其他位置不应设置切断阀。
7.4.10 架空敷设的厂际管道不宜设置永久性排凝或排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