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60-2008(2018年版) 建标库

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6.2.1  储罐应采用钢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浮顶储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150000m3

    2  固定顶和储存甲B、乙A类可燃液体内浮顶储罐直径不应大于48m;

    3  储罐罐壁高度不应超过24m;

    4  容积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浮顶储罐应设置两个盘梯,并应在罐顶设置两个平台。

6.2.2  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物料或储罐容积小于或等于200m3的储罐,在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后可选用其他型式的储罐。浮盘应根据可燃液体物性和材质强度进行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3的内浮顶储罐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浮盘时,应设置氮气保护等安全措施;

    2  单罐容积大于5000m3的内浮顶储罐应采用钢制单盘或双盘式浮顶;

    3  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浮顶储罐应采用钢制双盘式浮顶。

6.2.3  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宜选用压力或低压储罐。

6.2.4  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6.2.4A  储存温度超过120℃的重油固定顶罐应设置氮气保护,多雷区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浮顶储罐应采取减少一、二次密封之间空间的措施。

6.2.5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时,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也可同组布置;

    2  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3  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可与液化烃的全压力储罐同组布置;

    4  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可与常压储罐同组布置。

    5  轻、重污油储罐宜同组独立布置。

6.2.6  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600000m3

    2  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采用钢制单盘或双盘时不应大于360000m3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及其与采用钢制单盘或双盘内浮顶的混合罐组不应大于240000m3

    3  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

    4  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

    5  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中浮顶、内浮顶罐的容积可折半计算。

6.2.7  罐组内储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含有单罐容积大于50000m3的储罐时,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4个;

    2  当含有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且小于或等于50000m3的储罐时,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

    3  当含有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m3且小于10000m3的储罐时,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6个;

    4  单罐容积小于1000m3储罐的个数不受限制。

6.2.8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8的规定。

表6.2.8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

    注:1  表中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储罐取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

        2  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或不同型式的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现有浅盘式内浮顶罐的防火间距同固定顶罐;

        4  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其防火间距按固定顶罐考虑;

        5  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的浮顶、内浮顶罐,其防火间距大于15m时,可取15m。

6.2.9  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2排;但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的丙B类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其中润滑油罐的单罐容积和排数不限。

6.2.10  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6.2.8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m;两排直径小于5m的立式储罐及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6.2.11  罐组应设防火堤。

6.2.12  防火堤及隔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2  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隔堤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10%。

6.2.13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6.2.14  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6.2.15  设有防火堤的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1  单罐容积大于20000m3时,应每个储罐一隔;

    2  单罐容积大于5000m3且小于或等于20000m3时,隔堤内的储罐不应超过4个;对于甲B、乙A类可燃液体储罐,储罐之间还应设置高度不低于300mm的围堰;

    3  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3时,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0000m3

    4  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超过2个。

6.2.16  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1  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  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  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4  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6.2.17  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2  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但不应低于1.0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且不宜高于2.2m(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3  立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3m;

    4  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

    5  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6.2.18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2  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7m;

    3  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4  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设施。

6.2.19  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6.2.20  常压固定顶罐的罐顶应采用弱顶结构或采取其他泄压措施。

6.2.21  储存温度高于100℃的丙B类液体储罐应设专用扫线罐。

6.2.22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6.2.23  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并宜设自动脱水器。

6.2.24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6.2.25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